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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8〕361号
【发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2008-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61号)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某商场所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咨询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本案中,商场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应依据上述原则标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